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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声电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上声电子截至2023年7月24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本鉴证报告仅供上声电子用于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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