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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业智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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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业智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zjx 发表于 2023-7-27 00:00:00 浏览:  5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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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七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所涉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本
次发行有关记录、缴款通知书、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2、本所律师已获得发行人的承诺和保证,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
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景业智能/公司/发行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90”,系指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指定对象发行股票股票之行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中信证券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指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指现行有效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之《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投资者发出的《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包《认购邀请文件》指括《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订的《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股票认购协议》指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1.2023年3月20日,景业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涉及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2.2023年4月10日,景业智能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3.2023年6月5日,景业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023年7月12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1503号《关于同意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的授权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负责承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如下: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向127家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前述特定对象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截至2023年5月10日,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共11名)、3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9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机构、54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发送的《认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对象范围以及上述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2023年5月31日上午9:00至12:00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21份有效的《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文件》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
(三)配售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根据《认购邀请文件》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获配原则,本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为63.77元/股,本次发行最终发行规模为3309714股,募集资金总额211060461.78元,本次发行对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象最终确定为9家,最终获配投资者名单及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序号认购对象认购金额(元)
(股)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5969861199941.46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18号
261768839389963.7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
347044029999958.80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 沪”)
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3
423522014999979.40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
523522014999979.40
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6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522014999979.40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522014999979.40
杭州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投飞腾私募
823522014999979.40
证券投资基金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7号资产管
9857885470700.76
理产品
合计3309714211060461.78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确定以及股份数量的分配遵循了《认购邀请文件》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情况
2023年7月24日,天健会计师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82号《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7月20日15:00时,中信证券指定的账户收到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060461.78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零陆万肆佰陆拾壹元柒角捌分)。
2023年7月24日,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7月21日止新增注册
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383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060461.78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6319152.9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741308.84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309714.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01431594.84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1、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结合《注册办法》《认购邀请文件》对认
购对象条件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具有认购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
保险产品-022L-CT001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安联裕远7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纽富斯雪宝18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途
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杭州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金投飞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的主体资格,且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涉及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文件》《申购报价单》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文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注册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
对象的主体资格、缴款、验资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
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杨钊王晓丽王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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