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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08号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晚间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显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号)。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迟至2023年4月6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第5.2.7条及第8.2.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
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1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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