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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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