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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关于解除《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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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关于解除《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3-7-31 00:00:00 浏览:  5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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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2证券简称:恩华药业编号:2023-034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实
施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1、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股权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关于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交易的基本情况
1、2022年7月29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王泽宇(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签
署了《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恒药业”)13%股权作价人民币1146.73万元转让给乙方持有,具体交易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远恒药业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2、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的签署情况
鉴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能将此次股权受让所需支付的资金筹措到位,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经过协议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后于2023年7月28日签署了《关于的解除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及远恒药业无需办理将甲方所持远
恒药业13%股权过户至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双方同意该《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2)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双方豁免对方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
1义务,均不再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和权利主张。双方未完成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且双方不
存在任何其他经济纠纷。
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直至本公告披露日,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项,远恒药业亦未为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乙方也从未行使及承担过远恒药业股东的权利及义务,且协议双方均同意豁免对方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义务,均不再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和权利主张,双方未完成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且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经济纠纷,故双方本次签署的《关于的解除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能将此次股权受让所需支付的资金筹措到位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项,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协议双方均同意豁免对方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义务,均不再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和权利主张,双方未完成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经济纠纷,且《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远恒药业亦未为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甲乙双方之间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3年7月28日)。
2、独立董事意见。
3、甲乙双方签署的《关于的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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