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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86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0399500000
名 称 关于对刘祝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祝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祝平:
经查,你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卖出赛特新材股票86,100股,买入赛特新材股票2,000股。2023年5月31日,你再次买入赛特新材股票200股。你上述买卖赛特新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7月27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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