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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作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做出如下认可声明: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审计工作
的专业资质和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
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兴喜史录文
_______陈明宇刘燊
_____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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