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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度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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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度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明明 发表于 2023-8-1 00:00:00 浏览:  9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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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
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
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31日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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