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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2证券简称:巨一科技公告编号:2023-043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4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85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7387500股的
0.041%。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一科技”)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共计1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
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685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2年 4月 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桂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27)。
(四)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 5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五)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9.16元/股调整为
18.8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八)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登记日为2022年7月2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19日届满。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告;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伙)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21 2022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161年增长不低于30%增长不低于20%
号):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48283.88万元,较2021年增长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1)
64.07%;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
A、B 同时达成 10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51.74万元,A、B 达成其一 70%
A、B 均未达成 0 因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002.99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2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54.73万元,较
2021年增长21.37%。综上,本次公
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的21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7名激励对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象2022年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为“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格”,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80%;4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综合
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P1)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人层面可优秀/良好100%解除限售比例为0%;其余7名激励对
合格80%象个人综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良不合格0%好”,本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1)×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1)×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56850股。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5月20日。
(二)登记日:2022年7月20日。
(三)解除限售人数:14人。
(四)解除限售数量:56850股。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本次可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数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首次授予限(万股)量(万股)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申启乡董事,副总经理30.7224.00%任玉峰核心技术人员1.50.4530.00%
范佳伦核心技术人员10.2424.00%
张俊财务负责人20.63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3.53.67527.22%
(10人)
合计215.68527.0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5685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巨一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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