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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资料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赎回第一期优先股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附单次跳息安排,跳息后优先股的股息率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型融资利率和公司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公司
拟在第三年到期日全额赎回10亿元优先股。此议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资料(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孙国瑞辛茂荀刘志远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资料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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