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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铜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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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铜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洪辰 发表于 2023-8-4 00:00:00 浏览:  6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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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7证券简称:北方铜业公告编号:2023-35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3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8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山西省垣曲县东峰山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魏迎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6138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5.0727%。其中:
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9974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6.8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164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246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166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246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164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246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45860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07%;反对3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860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07%;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涉及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晋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保税区三晋国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未接收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侯马北铜铜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45860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07%;反对3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860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07%;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潞安投资有限公司、晋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三晋国投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也未接收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秦志杰、严博伟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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