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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8号
关于对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必平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份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披露的数量。2023年2月14日,安必平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其中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睿泓)计划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98,474股、149,217股公司股份。2023年3月7日至6月29日,杭州高特佳合计减持340,000股,超额减持41,526股;杭州睿泓合计减持166,831股,超额减持17,614股。
二是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1%。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6月29日,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特佳睿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等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16,941股,减持比例1.3006%,超额减持比例0.3006%。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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