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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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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wingkuses 发表于 2023-8-5 00:00:00 浏览:  3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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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9证券简称:富春股份公告编号:2023-028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1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4.2条所述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3年8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共授予400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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