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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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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8-5 00:00:00 浏览:  5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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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 XIAOLIN ZHANG(张小林)、SIMON DAZHONG LU(吕大忠)、
RODOLPHE PETER ANDRE GREPINET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姜斌、王学恭、朱冠山、张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等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形。经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姜斌(BIN JIANG)签字/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页无正文,为《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学恭(XUEGONG WANG)签字/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页无正文,为《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朱冠山(GUANSHAN ZHU)签字/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页无正文,为《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昕(XIN ZHANG)
签字/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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