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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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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7号

fanlitou 发表于 2023-8-4 00:00:00 浏览:  9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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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7号
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必平)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26日至6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安必平股票64.01万股,成交金额2008.59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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