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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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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燕 发表于 2023-8-8 00:00:00 浏览:  6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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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57号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海南椰岛,A股证券代码:600238;
段守奇,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涛,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符惠玲,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出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
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但公司多次延期回复工作函,迟至2023年7月4日才披露对部分问题的回复,迟至2023年7月15日才披露对剩余问题的回复。
综上,公司未对定期报告监管工作函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1(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段守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段守奇、时任
总经理陈涛、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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