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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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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夕阳红 发表于 2023-8-8 00:00:00 浏览:  5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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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55号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霍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夏春媛,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周纯,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吴志平、郑创佳、霍焰、夏春媛、周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榕泰)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一是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
2021年年报时,未关注到应收账款中个别客户存在被工商管理部门
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发布注销公告等异常经营情形,少计坏账准备
63.67万元。二是财务费用存在跨期确认的问题,其中2021年度财
1务费用少确认253.77万元,2022年度财务费用多确认10.36万元。
三是 2020年至 2022年*ST榕泰均将办公区和厂区的水电费全部计入
生产成本,未按规定进行划分,导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划分不准确。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ST榕泰 2020至 2022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二、年度报告披露的个别表格数据有误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由于公司在编制年报时,未考虑化工产品报废、损耗等非销售方式的出库情形,以及将直接购进的材料或商品直接销售给客户等情形,导致2020、2021、2022年年报披露的“产销量情况分析表”部分数据错误。
另经查明,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对2022年年度报告产销量情况分析表、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等内容进行更正。
综上,公司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定期报告披露的个别表格数据错误等情况,导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霍焰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夏春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对第一项、第二项中2022年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
2人,对第二项中2022年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均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霍焰,时任财务总监夏春媛,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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