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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
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一)第七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
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部门会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财务部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指派财务部门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
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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