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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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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平淡 发表于 2023-8-9 00:00:00 浏览:  5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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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大洲 A 证券代码:00057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由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控股”或“公司”、“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406.40万股的3.37%。其中首次授予2195.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0%;预留545.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8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8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X) 业绩考核具体目标(万元)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1000 1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 800≤X<1000 80%
X<800 0%
X≥3000 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 2400≤X<3000 80%
X<2400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此外,本激励计划还对激励对象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总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5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7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1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3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6
第十五章附则...............................................39
-5-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大洲控股、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限制性股票指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激励对象指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授予日指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限售期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解除限售期指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条件指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业务办理》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总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人按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7-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9-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1406.40万股的3.37%。其中首次授予2195.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0%;预留545.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8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期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序号姓名职务公告日股本总
股票数量(万股)总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1韩东丰董事长80029.20%0.98%
2马鸿瀚副董事长、总裁60021.90%0.74%
董事、副总裁、财务
3王晓宁49017.88%0.60%
负责人
4任春雨董事会秘书1003.65%0.12%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
2057.48%0.25%
心人员(7人)
预留54519.89%0.67%
合计2740100.00%3.3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1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1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19个月、31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由预留授予时董事会确定且预留授予日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且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9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50%完成之日起3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1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50%完成之日起4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6元的50%,为每股1.2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8元的50%,为每股
1.24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8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四、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系为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与一致性,有助于吸引和激励未来加入公司的核心员工,更好地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主要从事煤炭采掘及牛肉食品的经营,所处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需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证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优-16-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势。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第三部分第3.2节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本次激励计划
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有效地对公司核心人才进行激励,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17-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8-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任意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X) 业绩考核具体目标(万元)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1000 1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 800≤X<1000 80%
X<800 0%
X≥3000 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 2400≤X<3000 80%
X<2400 0%
-19-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新大洲控股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杰出)、B(优秀)、C(良好)、D(合格)、和 E(不合格)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分数分数≥9595>分数≥8585>分数≥7575>分数≥60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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