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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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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8-12 00:00:00 浏览:  5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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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证券简称:华民股份公告编号:(2023)087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6.12万份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的议案》。
(三)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7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四)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4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十)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一)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16.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2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未达到1.0,对应其当期不能行权的0.12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6.12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630.00万份调整为613.88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注销事项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
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本
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
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的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解
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
4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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