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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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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8-4 00:00:00 浏览:  6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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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697号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陶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朱西川,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陶琰、朱西川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海投)下列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1号)
查明的事实,2016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亿元提供担保;2017年、2019年和 2020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5.21
亿元提供担保;2017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12亿元提
供担保(以下简称龙江银行担保);2018 年,*ST 海投为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
14.64亿元提供担保;2018年、2019年和 2020年,*ST海投为关联方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的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2019年和2020年,*ST 海投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分别约 23.36亿元、29.07亿元。*ST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71号)
查明的事实,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 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 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2—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ST 海投未及时披露及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ST 海投时任监事陶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中除龙江银行担保事项外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海投时任董事会秘书朱西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陶琰、时任董事会秘书朱西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陶琰、朱西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3—对陶琰、朱西川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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