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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安泰泽善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贷款业务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有利于担保方提高融资效率,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对上述全资子公司有充分控制权,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相
关财务凭证,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知先周从良张存保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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