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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3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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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3年8月修订)

鲁宾花 发表于 2023-8-12 00:00:00 浏览:  7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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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有效补充,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现场参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接待和推广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1定。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工作具体事务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公司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2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条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对方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为保证公司正常
的工作秩序,特定对象来访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事务部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确定本次来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出的问题,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董事会秘书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对方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4(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五)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以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宣传及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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