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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0证券简称:翱捷科技公告编号:2023-047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0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津03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或“原告”)起诉彭小龙、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告”)侵害发
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展讯公司于2023年1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该营业部已于2023年4月17日注销,故后续变更为经营者彭小龙)、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
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3年2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诉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津03知民初3号)等相关材料。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2023年2月8日发布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中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理由、诉讼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彭小龙所许诺销售、销售以及公司所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拥有的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彭小龙立即停止侵犯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即停止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3、判令公司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共计人
民币三千万元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
民币五十万元,合计人民币三千零五十万元。
三、一审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展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
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翱捷科技不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上述情况,彭小龙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诉讼根据判决结果,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费用,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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