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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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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8-14 00:00:00 浏览:  7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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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8证券简称:汇金股份公告编号:2023-063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合同价款163676512.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起诉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拓达”)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京0102民初21154号(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京0102民初21155号(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2”),法院就中科拓达起诉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通知书1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代理人
关键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吕悦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50237254.0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逾期付款之日起(2022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共计人
民币:3316950.0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上述*、*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53554204.00元。
(4)事实和理由
2021年2月20日,被告为招标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就移动通信(三期)项目第一包采购(招标编号:TC210P01H),向原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原告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后,于2021年2月26日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375593135.00元。
2021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375593135.00元,为暂定价,实际合同总价以项目联合验收后的审价金额为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发票、付款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预付款,即¥:[225355881.00元];项目通过联合验收,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发票、付款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付至本合同审价金额的100%,即¥:[150237254.00元]。当审价金额低于前期已支付款项时,乙方须退还至审价金额的100%”。现项目已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联合验收,付款条件早已成就,但被告仍有合同总价40%的尾款未付。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以未完成审价为由拒绝付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2、受理通知书2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科拓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代理人
关键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吕悦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3)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3439258.0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逾期付款之日起(2021年6月26日)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共计人民币:
1019543.0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上述*、*项金额合计人民币:1445880100元
(4)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3日,被告为招标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就某移动通信系统升级(二期)核心网设备项目采购(招标编号:09-02-04B-2020-D-A15174),向原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原告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后,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33598145.00 元。
2020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33598145.00元,为暂定价,实际合同总价以项目联合验收后的审价金额为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发票、付款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预付款,即¥:[20158887.00元];项目通过联合验收,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发票、付款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付至本合同金额的100%即¥:[13439258.00元]。当审价金额低于前期已支付款项时,乙方须退还至审价金额的100%”。
现项目已于2021年6月3日通过联合验收,付款条件已成就,但被告仍有合同总价40%的尾款未付。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以未完成审价为由拒绝付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结案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案诉讼/仲裁机构
案号原告被告涉案金额(元)进展情况号由名称合
(2022)沪上海捷融河北汇金集同上海市崇明区法
10151民初机电设备团股份有限5845146待二审判决
纠院
1618号有限公司公司

(2021)晋山西鑫同山西省焦炭合19894235.05山西省介休法院法院执行中
0781民初久工贸有集团益隆焦同
2365号、限公司化股份有限纠
2
(2022)晋公司纷
0781执191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起诉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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