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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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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捣蛋鬼 发表于 2023-8-17 00:00:00 浏览:  4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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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3证券简称:金刚光伏公告编号:2023-085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本次发行前,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016826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5.01%。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480000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东、程姝合计持有公司
42.31%的股份;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下限31094528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晓东、程姝合计持有公司34.44%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公司与欧昊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欧昊集团出
具的相关承诺,欧昊集团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1因此,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发行对象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欧昊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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