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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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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捣蛋鬼 发表于 2023-8-17 00:00:00 浏览:  4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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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1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该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调整了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全面提升公司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该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阶段、战略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及其必要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
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
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欧昊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欧昊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欧昊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欧昊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欧昊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欧昊集团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欧昊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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