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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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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洪辰 发表于 2023-8-17 00:00:00 浏览:  7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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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07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号、[2023]18号、[2023]19号、[2023]2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已出现回收风险的大额应收款项坏账计提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经查,2022年你公司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
划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6257.49万元,占上述应收款总额的14.24%。上述欠款人并未按承诺还款,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也未按承诺代偿或提供任何担保,已经出现明显的信用减值迹象。年审机构无法对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发表意见。你公司在未采取有效催收措施且未获得新的履行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的信用损失与正常账龄计算的其他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相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导致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二)子公司应付股利会计处理错误你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中披露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2018年分别向西藏发展及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各分红0.95亿元,共计1.9亿元。金脉青枫分红款项实际由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有限公司获取。工商登记显示,拉萨啤酒股东一直是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拉萨啤酒将对非公司登记股东分配股利列示为利润分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门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周佩、李天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2022年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257.49万元,占上述应收款项总额的
14.24%。上述欠款人并未按承诺还款,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未按承诺代偿或提供任何担保。对已经出现明显的信用减值迹象,公司在未采取有效催收措施且未获得新的履行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的信用损失与正常账龄计算的其他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相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罗希作为公司董事长,陈婷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唐逸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西藏发展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周佩、李天
霖作为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西藏发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L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超期未履行承诺
2022年4月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饮品)就4.59亿元应付款项向公
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你们对上述款项作出兜底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你们将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截至目前,你们并未按照承诺代偿并提供履约资产担保。
(二)未对2022年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查,2022年4月,罗希以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相关企业及本人的名义向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饮品及绿色饮品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函指出,上述公司所涉资金相关债务及责任由罗希、西藏盛邦、四川盛邦承担。但你们并未将对外作出影响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
《关于对谭昌彬、于宏卫、林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披露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2018年分别向西藏发展及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各分红0.95亿元,共计1.9亿元。金脉青枫分红款项实际由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获取。工商登记显示,2016年以来拉萨啤酒股东一直是西藏发展和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拉萨啤酒将对非公司登记股东分配股利列示为利润分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信息不准确。
谭昌彬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于宏卫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林兰作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西藏发展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
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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