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746|回复: 0

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4号

[复制链接]

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4号

明明 发表于 2023-8-18 00:00:00 浏览:  7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04号
关于对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周茂林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茂林:
经查,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林杰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周茂林是广州悦创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悦创)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实控人,广州悦创为公司关联方。2022年度思林杰与广州悦创及其子公司、周茂林等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12.06万元,但思林杰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思林杰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周茂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思林杰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8月16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6-6 13:44 , Processed in 0.087227 second(s), 2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