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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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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牛哥 发表于 2023-8-19 00:00:00 浏览:  4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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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
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间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
截至2022年4月28日,公司已完成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91729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故2022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2022年度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
因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
绩未达到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而不得解除限售的1412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62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于2023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的总股本由115048000股变更为114881800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691729股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148818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9172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4190071股,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进行现金分红和送红股。因此,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4,现金红利为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4190071×0.4)÷114881800≈0.39759以本核查意见出具前一交易日(8月7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52.49元/
股测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2.49-0)÷(1+0.39759)=37.55751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2.49-0)÷(1+0.40000)=37.49286元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37.49286-37.55751|÷37.49286=0.17243%,小于1%。
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姜海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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