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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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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994c 发表于 2023-8-19 00:00:00 浏览:  6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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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将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在全面了解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保理”)
就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签署《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保理融资可循环使用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期限3年。
保理融资年利率不超过7.5%。
天保保理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天保保理公司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签署合同是公司
正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1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严建伟于海生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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