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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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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8-19 00:00:00 浏览:  6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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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09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成员提名情况,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对公司控制权情况进行了谨慎甄别。经公司审慎判断认定本次换届选举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
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1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
股东名称/姓名股东性质
(股)例(%)
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10000000013.22山高(烟台)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境内一般法人686500009.08
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480000006.35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200000012.64
朱春生境内自然人200000002.64
目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持股数量为100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3.22%;
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朱春生及车轼,合计持股数量为90943313股,持股比例为12.02%,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未披露相互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2、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均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产生。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成员名单及提名主体
2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及提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提名人
1唐积玉董事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吴俊董事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黄治华董事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车志远董事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王帅董事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6李家强独立董事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7于江独立董事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8徐景熙独立董事晋辰贸易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上述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情况、履历背景、当选情况及前五大股东持
股比例分析,王帅曾任职于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唐积玉、车志远曾任职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俊曾任职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黄治华曾任职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履历背景及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分析公司目前的前五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均无法控制公司董事会。
3、公司2022年至今股东大会出席率表明上市公司不存在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2022年至今召开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率均在55%以上,湖南优禾持股1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2%;
3东方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909433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2%。如前所述,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且湖南优禾与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公司任一股东不会亦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股东均不能控制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在目前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成员提名情况,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公司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一家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三、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后不会对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及资产完整
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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