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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包强、夏和生、刘力
2023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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