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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将上述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及有关情况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经认真审议上述议案后,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超陈曦张正武
2023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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