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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里扬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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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里扬的监管函

幕府山人 发表于 2023-8-23 00:00:00 浏览:  4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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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38号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黄河清、顾勇
亭、胡春荣、张雷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4号)、《关于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5号),2022年3月和4月,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万里扬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已于当月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5.4条的规定。
1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上
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5.1条、4.5.3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4.2.1条、
第4.2.3条、第4.2.5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勇亭、时
任财务总监胡春荣、董事会秘书张雷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4.3.1条、4.3.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3.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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