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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子公司开展购销合作暨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
与恒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光学膜产品、RTP代工及相关材料购销合作,有利于发挥双方产能联合的规模优势,有利于提高双方产能利用率,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及业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关联交易定价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市场价格的,由交易双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交易价格不得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二是接受劳务或采购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盛波光电向任何第三方采购相同或可替代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4、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
利用优势资源,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祚文、蔡元庆、王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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