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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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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8-23 00:00:00 浏览:  6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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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
中海国际中心 C 座 28 层
邮编:610041
电话:(86-28)6739-8000
传真:(86-28)6739-8001
junhecd@junhe.com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四川省司法厅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成都先导”)的委托,担任成都先导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包括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次激励
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1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成都先导的如下保证:
成都先导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先导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
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成都先导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成都先导申请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成都先导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成都先导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29号),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16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8222。
1.2.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7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0230753C),成都先导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注册资本为40068万元,住所为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 88 号 1 栋 3 层,法定代表人为 JIN LI(李进),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经营范围为药物研发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成都先导的确认并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成都先导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1.3.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3)第 P05854
号)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3)第 S00372 号)、成都
先导已披露的公告以及成都先导的确认,成都先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先导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1.根据成都先导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根据公司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
容分为十四章,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
2.3.根据公司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
载明如下事项: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调整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本次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4(12)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
(13)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成都先导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3.1.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成都先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成都先导董事会已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成都先导监事会已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成都先导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3.2.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
(1)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成都先导董事会决议,本次激励计划
及相关议案尚待成都先导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5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2)成都先导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成都先导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成都先导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成都先导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先导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以及尚待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
4.1.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成都先导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范围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同时,以上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2.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含外籍员工,纳
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
6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
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3.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成都先导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
监事会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以及成都先导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经成都先导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根据成都先导的确认,公司将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议案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先导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成都先导的确认,成都先导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7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7.1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7.2根据独立董事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3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以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4根据成都先导的确认,《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将安排网络投票方式,此外独立董事还将就审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议案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等程序安排可以进一步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且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意见,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成都先导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且与公司董事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无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成都先导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
8规定;
3、成都先导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以及尚待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经成都先导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
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5、成都先导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成都先导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
8、成都先导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公司董事无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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