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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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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八度 发表于 2023-8-23 00:00:00 浏览:  4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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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66号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中珠,A 股证券代码:600568;
叶继革,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波,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卫滨,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谭亮,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振新,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亿元至
-2.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亿元至-3亿元,主要原因为计提北京忠诚肿瘤医院长期待摊费用和固定资产减值、管理费用增加等。
1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为负值,应当于半年度结束后
15日内进行预告,但公司迟至2023年7月29日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5.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叶继革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波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卫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谭亮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责任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杨振新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叶继革、时任总经
理王波、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卫滨、时任财务总监谭亮、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杨振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2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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