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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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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8-25 00:00:00 浏览:  7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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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成立存贷款等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产权部、审计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产权部。
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存贷款等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存贷款等金融风险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
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1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建立存贷款等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条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核查财务公司
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业务资质,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的情况,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七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八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立即向
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公司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
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二)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
乙方注册资本的50%;
2(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令进行整顿;
(五)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六)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应立即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等金融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针对出现的风险,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并配
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敦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3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本息。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突发性存贷款等金融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
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同时,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突发性存贷款等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等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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