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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6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25570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28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
2022年4月1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3年4月1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12.88亿元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于2023年4月10日又使用0.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才予以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8月2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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