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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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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企鹅2917764367 发表于 2023-8-26 00:00:00 浏览:  4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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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2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8月25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2014年11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嘉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就其所持有的通州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向工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借款3.3亿,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3年6月7日,该借款合同主债权余额为7000万元,公司拟为该借款合同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5月13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 1 号楼 1 层九棵树西路 80 号 L10
4、法定代表人:扶金龙5、注册资本:人民币13950万元6、主营业务:对通州区新阳光生活广场项目(通州区九棵树48号院瑞都景园北区 1A#楼 01 商业 01 号、02 商业 01 号、03 商业 01 号以及第 4 层 1 号商品
房)进行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经济信息咨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
7、股权结构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财务指标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66556754.10665419446.79
负债总额361659174.90358399969.00
其中:银行贷款92137744.4470095277.78
流动负债193175932.29212873377.51
净资产304897579.20307019477.79
营业收入37850341.0414814244.18
利润总额13868744.273171950.80
净利润10757537.212121898.592014年11月瑞阳嘉和以其所持有的通州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提供抵押担保
及其应收租金提供质押担保,向工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借款。截至2023年6月7日,该借款合同主债权余额为7000万元。同时瑞阳嘉和涉诉金额为12.41万,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保证人(乙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0020000066-2014年(珠市)字0118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截止2023年6月7日,主债权金
额为7000万元。
(二)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
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违约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瑞阳嘉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支持其正常经营发展的举措,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瑞阳嘉和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目前资产优良,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其经营决策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鉴于瑞阳嘉和的其他股东并未参与瑞阳嘉和的实际经营,对瑞阳嘉和的影响力较弱,故其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458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42322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7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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