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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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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3-8-25 00:00:00 浏览:  7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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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7证券简称:银邦股份公告编号:2023-047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安徽新能源”)融资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签署了《人民币[1130000000.00]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上述全资子公司银邦安徽新能源与该
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3000万元。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银邦安徽新能源提供担保情况详情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本次担
保后担保余本次被担保方额占上担保本次担剩余可已审议是否最近一期本次担市公司被担保方前担保后担用担保的担保关联资产负债保金额最近保余保余额额度额度担保率一期经额审计净资产比例银邦安徽
85.90%01130001130003700015000071.55%否
新能源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2年9月29日
2、注册资本:30000万元
3、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高新区朱庄路以南、唐山路以东
4、法定代表人:沈健生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研发;
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固体废物治理;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与公司的关系:银邦安徽新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序号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
1资产总额0706624210.25
2负债总额0607023709.64
3净资产099600500.61
序号项目2022年度2023年1-6月
21营业收入00
2利润总额0-399499.39
3净利润0-399499.39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银邦安徽新能源尚处于建设期,未实现生产经营。
8、银邦安徽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人民币[1130000000.00]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1、保证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银邦(安徽)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牡丹支行
4、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13000万元5、被担保的主合同:1305-2023年(银团)字0001号《[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
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
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或]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1130000000.00](金额大写[人民币拾壹亿叁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3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9、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下的所有债务得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清偿之日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效力,保证人、牵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所有该等副本文本上的签字应当被视为签署在一份单独的合同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55%,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人民币[1130000000.00]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4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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