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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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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电力: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生活 发表于 2023-8-29 00:00:00 浏览:  6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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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3证券简称:皖能电力公告编号:2023-46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8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
2、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7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76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90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8178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1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86229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405%;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1949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208%。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法律顾问委派见证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1400958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858%;
反对8449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958%;弃权
87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6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131949189股,其中同意114729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6.9497%;反对8449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4038%;弃权87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465%。(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31718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53%;反对2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131949189股,其中同意131718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253%;反对2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夏发柱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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