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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杭州景业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景业智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03 号),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09714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63.77元(人民币,下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1106.05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1.9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474.1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8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1根据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高端核技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18106.0518106.05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2368.08
合计21106.0520474.13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83.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投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资额额的比例
高端核技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18106.051283.307.09%
补充流动资金2368.08--
合计20474.131283.306.27%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额人民币1283.30万元。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5.28万元。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5.28万元。
以上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288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1308.58万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288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景业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3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景业智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宗玄俞瑶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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