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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资料后,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二、《关于拟签订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优势产品规模,提高生产效率,通过降本增效来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并优化产品结构,能够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关于拟签订暨投资
1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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