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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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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3-8-30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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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6证券简称:洁特生物公告编号:2023-060
转债代码:118010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独立董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第一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1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东合法权益。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第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性要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作经验,并已根据《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在提名时未取得独(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信等不良记录;
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
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兼职的(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2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通知》的规定;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的规定(如适用);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的情形。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
属于下列情形: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东及其直系亲属;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的人员;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者高级管理人员;(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其他人员。
的人员;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
(九)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性的情形。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4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
录: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处罚的;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次以上通报批评;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上;(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3人。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
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
5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第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
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第十六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通过上海证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
6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
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侯选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形。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的有关资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于上海证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关材料。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第二十一条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科创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监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区”填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后方可任职得,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撤换。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披露。
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
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出辞职。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除按照上海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向董事
8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行说明。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予以披露。
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所列上市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9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及《公(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下同)应由独(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所;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
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果独立董事根据上述特别职权所提出的
10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将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
11业务;
(十九)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碍。(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2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
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三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培训主要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
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应参加上海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培训外,还应按照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履职
第三十七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第二十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13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要求补充。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易所报告。
当予以采纳。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指引所列事项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4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事专门会议审议。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
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差旅费用参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15照公司本部差旅管理规定中关于高级管理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人员的差旅标准实报实销。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指引所列事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16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原条款序号、数字格式、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制度修订情况
17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各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了修订。
上述制度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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