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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精达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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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精达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八度 发表于 2023-8-31 00:00:00 浏览:  8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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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监事过程中,为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东选择监事的权利,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监事。每一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
1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有效表决权票数分别投于被选举的监事,也可以集中
将有效表决权票数投于一位被选举的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各项决策;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监事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合理费用。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
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或提请公司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或职工代表大会未选举出任监事的职工代表时,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监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3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帐册和其他财务资料;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下属
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五)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每一年度监事会应当出具监督专项报告,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4(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给全体监事。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5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
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监事应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题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将监事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监事会报告、意见书等整理成册,统一交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应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为章程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6程执行。本规则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的制定及修改由监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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