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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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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3-8-31 00:00:00 浏览:  7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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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
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设内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董事会-1-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内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
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2-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内容应重点关注: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企业负责人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5-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6-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
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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