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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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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8-31 00:00:00 浏览:  8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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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控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和《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控报告审计师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本次聘任审计服务机构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的事前认可
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增强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产业链资源协同,助推智能电动汽车业务加速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兴权杨新民李克强丁玮汤谷良张影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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