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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微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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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微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3-9-1 00:00:00 浏览:  6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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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2BJ(法)字第 06117-3号
致: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接受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1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宏微科技的如下保证:
宏微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宏微科技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2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审查确认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及归属数量、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以及被授权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2023年8月31日,根据《激励计划》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3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78906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4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825002.75元(含税),派送红股1378906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51679735股。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据此,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0.06元/股调整为
27.27元/股,首次授予数量由136.97万股调整为150.667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35.31万股调整为38.841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8月26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为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3日。
4(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0359号)、
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属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任职期限要求。
司任职满12个月以上。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合伙)出具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0359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号),2022年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入为926083797.83元,较2021年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68.18%。公
37%。司业绩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面业绩考核要求。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
5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于8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
172%。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
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系数(X)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24名激励对象中,除4名首次授予部个人年度绩效系数 X≥1 0.9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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